能源署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 3 期行政契約 明確開發權利及義務

Jul. 23 2026

能源署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 3 期行政契約 明確開發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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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繼今 (115) 年 3 月 27 日對外公告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機制,續於 4 月 2 日及 4 月 29 日召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後,於今(23)日公告區塊開發第三期行政契約範本,本期契約除規範業者主要義務及違約罰則外,亦新增保底收購價格及延長售電期間之獎勵機制等規定。

經濟部說明,本期為擴大開發量能,獲配業者可依序受分配擴充風場,兩風場將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兩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之獎勵機制,惟考量擴充容量係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經濟部表示,本期行政契約已將 ESG 規劃之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之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 6 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 5 年進行最終查核。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經濟部得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 20% 之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如有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 10% 之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於返還履保金部分,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之查核時間,本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之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 20% 計算之履保金,待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此外,本期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之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百分之五十已完工併聯」之一時,向經濟部申請延後一年完工併網。行政契約中亦訂定一度電新臺幣 2.29 元之保底收購價格,以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為我國能源轉型重要推動項目,本期選商除原規劃分配 3.6GW 為原則外,並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將透過公開透明機制,遴選具備實績與履約能力之開發商,並依既定時程推動相關作業,朝 115 年完成選商目標邁進,穩健推動產業發展,逐步邁向 2050 淨零轉型目標。

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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