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妮觀測站|碳信託公司提出臺灣離岸風電融資五大挑戰
歐妮觀測站|碳信託公司提出臺灣離岸風電融資五大挑戰

編譯:全能源
英國政府成立的獨立諮詢機構碳信託公司(The Carbon Trust)今年 3 月出版 "Financing offshore wind in Taiwan" 報告,指出臺灣離岸風電市場融資的五大挑戰,並提出對應的建議。
碳信託公司其透過利害關係人訪談跟與國際案例比較顯示,臺灣離岸風電的融資挑戰並非這個市場獨有,在其他市場也有類似困境,但臺灣有多重因素交織。像是:躉購費率(FIT)在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遴選後退場,轉向企業購售電協議(CPPA),讓風場專案收入的不確定性上升。第二,CPPA 市場小且集中,只有少數大型且信用評等良好的買方。第三,國內專案融資能力有限,本土銀行與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風險仍持審慎態度。第四,從潛力場址到區塊開發,招標規則、在地化要求與許可流程不斷改變。
在報告中指出,上述的問題彼此強化,收入不確定使銀行更難提供融資,進而提高融資成本並增加對擔保與國際資金的依賴;政策波動提高風險,而本地金融專業不足則限制市場發展。這些因素交織,讓臺灣市場要以具競爭力成本持續推動離岸風電規模化發展的能力因此受限。
臺灣離岸風電融資五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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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
概述 |
是否為臺灣特有 |
國際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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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金融機構能力不足 |
本地銀行缺乏專案融資專業;從以擔保品為基礎的放貸模式轉型進展緩慢;對多數銀行而言,離岸風電尚未成為策略重點。 |
非臺灣特有情況,其他新興離岸風電市場也存在能力缺口。 |
• 2018年國際金融公司(IFC)的「綠色債券技術援助計畫」、亞洲開發銀行(ADB)的「能源轉型部門發展計畫」 • 2023 年,亞洲開發銀行、Global Energy Alliance for People and Planet 以及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建立的混合融資(Blended Finance)夥伴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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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購電方信用評等不足導致的收入風險 |
具備良好信用買方有限;市場高度集中於台積電;中小企業仍面臨參與障礙。 |
為臺灣特有情況:CPPA 市場發展尚不成熟,企業買方相對少;聚合平台(如台灣智慧電能公司)仍處於早期階段。 |
• 2018 年蘋果公司(Apple)在美國帶頭,進行企業聯合採購綠電 • 法國於 2023 年推出「再生電力保證機制」(Garantie Électricité Renouvelable, GER),當購電方違約時,由國家提供最高 80% 的 CPPA 收入擔保 • 南韓的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穩定收入並支持 CPPA 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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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持續演變 |
招標制度、在地化要求與許可流程的調整,使開發商與投資人需不斷適應新的條件。 |
為臺灣特有情況:招標制度與在地化政策依據國內發展需求量身打造,並在各階段持續調整與更新。 |
• 日本在三菱商事退出後,調整招標規則以反映資本成本上升與市場現實 • 英國透過調整價差合約(CfD)設計因應成本與市場變化,英國在第五輪(AR5)未收到任何離岸風電投標;因此在第六輪(AR6)大幅提高履約價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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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與保險風險 |
颱風與地震風險提高建設與保險成本;保險公司對承保建設期風險態度保守。 |
為臺灣特有情況:颱風風險屬於區域性風險。 |
• 日本出口和投資保險組織(NEXI)與丹麥國家出口信(EKF)建立再保險合作機制 • 加勒比災害風險保險機制(CCR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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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可融資性有限與融資障礙高 |
無追索權融資(non-recourse financing)案例稀少;存在外匯錯配問題(新臺幣收入對外幣負債);即使有保證機制仍存在不確定性。 |
臺灣特有情況:無追索權融資不普遍;因收入為新臺幣、貸款為外幣而產生匯率錯配;本地銀行授信上限限制,導致需依賴國際貸款機構。 |
• 英國差價合約(CfD)制度 • 丹麥能力型雙向差價合約(capability-based CfD):以風場的「潛在產能發電能力」為基礎計價,而非實際輸出電力 |
資料來源:Financing offshore wind in Taiwan,碳信託公司
碳信託公司提出明確發展方向是降低不確定性的關鍵。臺灣的離岸風電融資問題無法透過單一政策調整解決,而是涉及市場結構、風險分配與政府長期角色等根本問題。碳信託公司建議先「設定發展方向」,並據此調整融資模式、政策與風險分攤機制。
• 政府:應透過穩定政策與收入機制管理政策與收入風險
• 金融機構:隨市場成熟逐步承擔市場與金融風險,初期可透過混合融資與聯貸支持
• 開發商與保險業:負責建設與營運風險,同時在高不確定性下受益於政府降低風險措施
碳信託公司提出分階段推動路徑,分為短、中、長期。短期內(0–2 年)應該公布未來十年的發展藍圖、提出明確 CPPA 保證機制、支持團購綠電,或稱聚合型 CPPA(AggregatedCPPA),以及強化本土銀行的能力。中期(2–5 年)而言,可以評估是否導入價差合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等工具,擴大企業參與以及增強企業的信用評等。長期(5 年以上)而言,建立成熟的混合採購制度(CPPA 制度、競標底價加上 CfD 制度)、建立災害風險分散機制、持續穩定政策環境。
碳信託公司建議建立「系統性收入穩定機制」,像是競標中設定底價(Floor Price),以提供最低現金流保障與銀行信心。經濟部在 3 月 27 日公告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三期(R3.3)作業要點,並於 4 月 1 日啟動收件程序,擬在 9 月 30 日完成收件,年底公布結果。R3.3 選商規則中和過去兩期不同之一,即是設有「保底價格」 2.29 元/度,競標底價不為 0 元。
不過碳信託公司建議仍需配套措施,像是明確台電的底價機制,如適用的範圍、期限與流程。長期而言,CPPA 市場仍是成功關鍵。提倡聚合型 CPPA(Aggregated CPPA),由大型企業(如台積電)帶頭採購,降低中小企業門檻並提供長期價格穩定性,以及搭配買方的再生能源採購義務,會讓機制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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