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妮觀測站|越副總理點出離岸風電開發關鍵議題
歐妮觀測站|越副總理點出離岸風電開發關鍵議題

編譯:全能源
越南在 2025 年公告國家電力發展計畫第八版(PDP8)修正版,目標在 2030 年至 2035 年建設離岸風電 6-17GW,並在 2050 年前達到 113 至 139GW。目前越南僅有累計容量 875MW 的近岸風電(離岸 6 海浬以內),並未有離岸風電開發。
離岸風電專案開發時程長,往往長達 6 至 8 年,涵蓋場址、風況調查、環境影響評估、融資安排及工程建設等。目前越南尚沒有任何離岸風電專案正式獲得投資核准(investor approval),進入建設階段。全球風能協會(GWEC)也在其出版的全球離岸風電報告中做出評估,認為越南 2030 年 6GW 的離岸風電目標過於樂觀,至 2030 年前不會有真正的離岸風場投入營運;而在 2031 至 2034 年間可望有 4.5 GW 的離岸風電併網。當地媒體《Vietnam Energy Review》指出,2030 年要達成 6GW 目標極具挑戰性;如果法律與監管框架持續延宕,要實現目標將愈來愈困難。
在距離 2030 年不到五年的情況下,越南政府近期的政策方向有加速跡象,希望排除監管障礙推進開發。越南副總理黎進洲(Le Tien Chau)、范嘉足(Pham Gia Tuc)在 5 月 19 日召開會議,針對能源發展相關政策草案進行討論,特別聚焦離岸風電的開發。一方面必須加速離岸風電發展,以滿足能源安全與經濟成長;另一方面也需要確實監管,以避免重蹈過去再生能源快速擴張所產生的問題。《Vietnam Energy Review》整理該場會議針對相關框架的討論重點:
在吸引投資與防範投機之間取得平衡
離岸風電前期開發成本高,僅是海上的調查,像是風況測量、海氣象調查、海床地質勘測、海纜路徑評估等,就可能耗資數千萬美元。然而,越南至今仍缺乏完整的離岸風電法律框架,使政策不確定性成為國際投資人的重大疑慮。關鍵挑戰不僅在於防止投機,更在於建立一套足夠具吸引力的投資框架,以留住大型開發商持續投入越南市場。
調查權不應自動等同投資權
副總理黎進洲(Le Tien Chau)在會議上釋出一項重要訊息,核准離岸風電專案調查權(survey approval),不代表已經給予專案投資核准(investor approval),讓開發商取得開發權。近年來,許多企業在越南沿海地區進行離岸風電調查。若缺乏管控機制,企業可能變相透過調查權來圈地,以保留海域空間、建立壟斷優勢。然而離岸風電在前期調查就需要龐大投資,若缺乏合理誘因或保障措施,開發商則可能不願投入高風險、長期性的專案。
在保障本土企業參與和吸引外資之間取得平衡
副總理范嘉足(Pham Gia Tuc)則強調,投資人遴選應建立在透明標準之上,包括財務能力、技術實力、經驗以及履約承諾。應讓本土企業能在平等且具競爭力的條件下參與,而非讓市場完全由外國開發商主導。畢竟離岸風電的發展,不僅是能源政策也可以是產業政策。離岸風電不只生產電力,更可帶動機械工程、港口、物流、造船及本地供應鏈等產業成長,進而成為越南新的工業成長引擎。
越南針對新能源與再生能源開發進行規範的《第 58 號命令》(Decree No. 58/2025/ND-CP)在 2025 年 3 月 3 日正式生效。命令內便明定,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對於外資在越南鄰近海域的投資將進行嚴格審查。外資需符合若干條件才可以在越南進行離岸風電開發。像是必須曾在越南或海外實施過至少一個離岸風電專案,或曾參與過此類專案的管理、設計或建設;具備資金能力,其持有比例需佔項目總投資額 15%,自有資金佔其專案出資額的比例不少於 20%;必須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成立合資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95%,國有企業在合資公司中至少須持有 5% 股份。
本土投資人欲進行離岸風電專案開發,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備財務能力,投資人須佔專案預估總投資額的5%,投資人自有資金佔其專案出資額的比例,至少須達 20%;至少一項能源專案的投資與開發經驗,且該專案在越南或其他國家已投入營運。
此外,由國有資本 100% 持有的企業自行提案執行開發的離岸風電專案,或由國有企業提案、其全資子公司執行開發的離岸風電專案,可以不用進入競標程序,由總理核准投資政策決定(Investment Policy Decision,對專案本身的核准)和投資核准(investor approval,對開發商的核准)。從這些規範可以看出政府對本土開發商參與離岸風電市場的保障。
更多相關文章